(2014)鼓执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云会与被执行人胥卫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云会,胥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706号申请执行人姚云会,男,汉族,1976年11��13日生。被执行人胥卫,女,汉族,1959年6月14日生。姚云会与旭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胥卫应偿还姚云会35400元及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且下落不明,本院轮候冻结其在江苏省交通行业宣传教育中心的工资收入。现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池中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包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