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中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中民初字第29号原告:唐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 判 长 马菲菲人民陪审员 王凤清人民陪审员 杨 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