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一终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1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元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林审判员 李国辉审判员 张国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