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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民一终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19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李某,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黄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元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40元,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各承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凡林审判员  李国辉审判员  张国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