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三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安连合、汤淑英等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连合,汤淑英,纪秀珍,安楠,安俊博,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健康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三初字第1128号原告安连合。原告汤淑英。原告纪秀珍。原告安楠。法定代理人纪秀珍(系安楠之母),基本信息同上。原告安俊博。法定代理人纪秀珍(系安俊博之母),基本信息同上。五原告均委托代理人杨颖,天津津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人保大厦2、5、6层。负责人孔迎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宛鹏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时敏,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连合、汤淑英、纪秀珍、安楠、安俊博与被告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蓓独任审理,于2014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连合、汤淑英、纪秀珍、安楠、安俊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全部由五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仇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