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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水五局四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郭明志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水五局四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郭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205号申请执行人中水五局四川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鹏程,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前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郭明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旌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郭明志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德阳市鸿升建筑有限公司、郭明志的银行存款伍拾肆万陆仟陆佰肆拾捌元(小写:5466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远志审 判 员  邹赤波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