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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城民初字第3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城民初字第3068号原告:王某,无业。委托代理人:张丙福,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马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丙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差异大,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经常酒后借故对原告进行殴打,无奈原告于2010年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2010)德城民初字第1078号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现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马某未到庭,亦未进行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共同婚生子女。原告曾于2010年6月份起诉离婚,本院于2011年2月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房主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物业收据三份、2010年4月3日押金条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自2010年开始租住该房屋至今。原告称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和股票等有价证券。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租赁协议、物业收据及开庭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0年分居至今,分居时间长达四年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应视其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焰人民陪审员  于文阁人民陪审员  闫朝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