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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兆辉与郭俊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兆辉,郭俊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54号原告马兆辉。委托代理人张丽萍、张健,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俊芳。原告马兆辉与被告郭俊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经审查债权转让时并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本案中债权转让时并未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不能成立。故,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兆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庆连审判员  李敬敏审判员  苏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国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