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张某、李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陆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住北流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9月14日被陆川县公安局羁押,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农民,住北流市。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月7日被北流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4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羁押,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刑诉(2014)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覃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李某伙同莫武强、莫良豪、莫理钦、韦承江、戚春淼(均已被判刑)等人窜到陆川县沙坡镇仙山村黄沙水库一家炼油厂,以交保护费为由敲诈炼油厂老板林某的现金25000元。被告人李某分得2000元,被告人张某分得500元。另查明,2014年10月9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陆川县公安局沙坡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已参与敲诈陆川县沙坡镇仙山村黄沙水库一家炼油厂老板钱财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李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李某通过其亲属与其他同案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林某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莫某、戴某、韦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和相片,谅解书,证明,户籍证明,同案人莫武强、莫良豪、莫理��、戚春淼、韦承江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李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在共同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李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李某通过其亲属与其他同案人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李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庞显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敏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