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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林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72号原告林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被告任某某,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承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