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一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梁某诉方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金太;方兰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2023号原告梁金太,男,农民。被告方兰停,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金太与被告方兰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金太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梁金太承担。审 判 长  郑永彬审 判 员  林忠良人民陪审员  赵福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园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