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瑞安市安达皮革有限公司、张莉莉与陈积汉、张莉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安达皮革有限公司,陈积汉,张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37号原告瑞安市安达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伟达。被告陈积汉。被告张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安达皮革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莉莉、陈积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温瑞商初字第306号]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告陈积汉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周家桥村联建房产权证号为00××43的房屋(建筑面积178.44㎡)和登记在陈积汉、张莉莉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董一村产权证号为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的房屋(建筑面积95.04㎡),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陈积汉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周家桥村联建房产权证号为00××43的房屋(建筑面积178.44㎡)和登记在陈积汉、张莉莉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市莘塍街道董一村产权证号为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的房屋(建筑面积95.04㎡),限制其转让、设立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1年,从2015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卫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学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