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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15号原告孙某某。被告武某某。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文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2013年被告因抢劫未遂被判刑4年零10个月,导致夫妻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在被告服刑期间由原告抚养,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0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被告婚后育有一子武某甲。2013年被告因抢劫未遂被判刑4年零10个月。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牢固。目前被告虽然被羁押,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