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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岳秀存与被告田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51号原:岳秀存,农民委托代理人:沙元勋,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田明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秀存与被告田明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秀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岳秀存负担。审判员  刘传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彦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