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岳秀存与被告田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51号原:岳秀存,农民委托代理人:沙元勋,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田明亮,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岳秀存与被告田明亮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已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秀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岳秀存负担。审判员 刘传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彦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