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李龙侠与赵峰、管宜奋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龙侠,赵峰,管宜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9号申请人李龙侠。被申请人赵峰。被申请人管宜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龙侠与被申请人赵峰、管宜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龙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峰、管宜奋工资卡存款共计6万元。并提供案外人林德建所有的鲁XX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龙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赵峰、管宜奋工资卡存款共计6万元。二、查封案外人林德建所有的鲁XX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海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