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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刑减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学伟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刑减字第66号罪犯张学伟,别名大嘴,男,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现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0日作出(2009)达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学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同案犯及张学伟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7日作出(2009)鄂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判处上诉人张学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6月3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4日、2013年8月9日分做出裁定,将其刑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以该犯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12月2日提出减刑十个月建议,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认为,罪犯张学伟在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听从指挥。在生产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听从指挥,较好的完成了监区下达的生产任务,认真学习政治课、文化课,按时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伟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记功4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张学伟在入监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卫平审 判 员  图 雅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丽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