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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仇广雷与高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广雷,高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仇广雷。被告高兰,30622。原告仇广雷与被告高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仇广雷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肇事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仇广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告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任忠启提供担保的鲁H×××××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新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