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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李淑明庆与城县蓝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明,庆城县蓝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李淑明,男,1977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龚丽晓,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庆城县蓝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城县北关3号,组织机构代码67081506-5。法定代表人:张成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军义,男,1983年2月生于甘肃省庆阳市,汉族,大学文化,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甘肃省庆城县,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淑明与被告庆城县蓝海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淑明于2015年1月12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淑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龚廷明人民陪审员  庄兴国人民陪审员  代圣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