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306号原告闫花花,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李伟,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花花与被告李伟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闫花花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花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岩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攀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