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家兴,徐乙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家兴,徐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柳城县大埔镇。法定代表人刘志窕,局长。被执行人王家兴,男,32岁,住柳城县龙头镇。被执行人徐乙英,女,36岁,住柳城县龙头镇。本院在执行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家兴,徐乙英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柳城计生征字(2000)057027号计划外生育费征收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宇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明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