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江苏锦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德排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锦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德排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0036号原告江苏锦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建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小波,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排。委托代理人李进、李新民,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锦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公司)与被告李德排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小波、被告李德排的委托代理人李进、李新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锦盛公司诉称,2014年9月19日,原告误将140万元汇入被告的银行卡内,后经原告与被告协商,被告返还了80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9月26日返还剩余的60万元,如逾期返还愿意承担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但被告未依据承诺返还全部余款,仅返还25万元,尚欠35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3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23800元、差旅费2000元,利息5250元(按年贷款率6%的标准暂从2014年9月26日计算到12月25日止,判决到35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李德排辩称,被告收到原告140万元是被告误认为原告应付的工程款,原告在没有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向被告打款,自身存在过错,被告得知后已积极还款,分多次返还105万元,所以在主观上没有恶意,且被告无任何侵权或违约行为不应承担因原告的过错行为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被告愿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积极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9日,原告锦盛公司通过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转账向被告李德排汇款140万元。2014年9月22日,被告李德排向原告锦盛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因江苏锦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误打入我李德排账户62×××66壹百肆拾万元整(¥140万元),已打入其公司捌拾万元(¥80万元),剩余的陆拾万元(¥60万元),于2014年9月26日星期五打入其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如果约定日期不偿清愿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特立此据,以此为由。签名:李德排,身份证号:××,日期:2014.9.22”。2014年9月26日前,被告李德排仅还款25万元,尚欠35万元。另查明,原告因本案支出律师费238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交易回单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锦盛公司与被告李德排签订的欠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在欠条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在2014年9月26日返还原告余款60万元,但被告仅还款25万元,故被告李德排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关于律师费23800元的主张有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锦盛公司主张差旅费2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德排未按欠条约定的期限返还全部款项,依法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德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锦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率计算)、律师费238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0元,原告江苏锦盛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被告负担李德排700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02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刘 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窦敏华附: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020元,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