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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丁商初字第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何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何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丁商初字第0133号原告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丁山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丘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培景,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秦美新,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鸿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鸿威公司)与被告何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鸿威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鸿威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鸿威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鸿威公司承担。审判员  陆亚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许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