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times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9号原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泽州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泽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泽州县看守所。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泽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刘××在本院二审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泽州县人民法院(2014)泽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秦树杰审判员 王 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雯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