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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海军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军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阳法刑二初字第2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海军,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松滋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日被先行羁押,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同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潮阳检诉刑诉(2014)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海军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明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海军在其位于潮阳区贵屿镇联堤八片老寨前巷10号的家中摆放四台自动麻将机供人赌博,平均每天约有五、六人到场参与赌博,被告人海军以参赌人员每打一圈麻将就从中抽水人民币20元进行牟利。2014年10月3日14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海军及参赌人员许某某、郭某生、郭某璇、郭某成,查扣赌具及赌资人民币17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某璇、许某某、郭某成、郭某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海军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海军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收入,提供场所、赌具、设定赌博方式吸引他人赌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海军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海军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海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现金171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子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雁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