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桐横商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俞晓东与夏雪源、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晓东,夏雪源,夏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桐横商初字第521号原告:俞晓东。被告:夏雪源。被告:夏冬。原告俞晓东与被告夏雪源、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学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晓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雪源、夏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晓东起诉称:被告夏雪源以经营快递业务之需,于2013年7月20日、2013年10月11日、2014年2月18日、2014年4月2日、2014年4月8日分别借款1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五次共计借款1000000元。出具借条五份,约定月利率3%,利息一年一结。一年期满后,被告夏雪源并未依约支付到期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夏雪源于2014年11月23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并由被告夏冬以其名下的六处房产进行担保。嗣后,被告夏雪源没有依约履行自己的还款责任,被告夏冬也没有承担担保责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夏雪源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194250.6元(后续利息从2014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夏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证据材料如下:借条五份、还款承诺书一份、银行凭据四份,证明借款金额和担保的事实。被告夏雪源、夏冬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被告夏雪源于2013年7月20日、2013年10月11日、2014年2月18日、2014年4月2日、2014年4月8日分别借款1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300000元,五次共计借款1000000元。出具借条五份,后被告夏雪源于2014年11月23日向原告俞晓东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并由被告夏冬以其名下的六处房产(桐庐县横村镇横政路244号【房产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桐庐县横村镇横政路246号【房产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桐庐县横村镇横政路252号【房产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桐庐县横村镇横政路250号【房产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桐庐县横村镇横政路248号【房产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桐庐县横村镇市场路566号近江花园3幢4单元208室【房产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对上述债务进行抵押担保。嗣后,两被告均未依约履行自己的责任。另查明,2014年2月18日与2014年4月8日出具的借条均系被告夏雪源重新出具的,且被告夏冬提供的抵押担保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俞晓东和夏雪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夏雪源应及时归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俞晓东要求夏雪源返还借款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194250.6元(后续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夏冬在借款合同上书写的抵押条款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抵押合同成立且生效。因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能成立。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双方所签抵押合同系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俞晓东对夏冬抵押的房产有受偿权。故俞晓东有权要求夏冬依抵押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但俞晓东要求夏冬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雪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俞晓东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94250.6元(后续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866%计算);二、原告俞晓东对被告夏冬抵押的房产(桐庐县横村镇横政路244号【房产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桐庐县横村镇横政路246号【房产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桐庐县横村镇横政路252号【房产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桐庐县横村镇横政路250号【房产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桐庐县横村镇横政路248号【房产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桐庐县横村镇市场路566号近江花园3幢4单元208室【房产证号:桐房权证移字第××号】)享有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俞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48元,减半收取77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夏雪源负担,被告夏冬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48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学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