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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7033-7038室。负责人梁伟平。委托代理人郑本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普瑞大道二段888号。法定代表人魏巍。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湖南富基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实收受理费803元,由原告瑞庭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喜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高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