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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坤和建设(绍兴)有限公司、褚秀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坤和建设(绍兴)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褚秀祥,黄雅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坤和建设(绍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灵芝镇曲屯村。法定代表人:钟益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负责人:邵锦华,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秀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雅文。上诉人坤和建设(绍兴)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褚秀祥、黄雅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4)绍嵊商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因上诉人坤和建设(绍兴)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