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坤和建设(绍兴)有限公司、褚秀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坤和建设(绍兴)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褚秀祥,黄雅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坤和建设(绍兴)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灵芝镇曲屯村。法定代表人:钟益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180号。负责人:邵锦华,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褚秀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雅文。上诉人坤和建设(绍兴)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褚秀祥、黄雅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4)绍嵊商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因上诉人坤和建设(绍兴)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