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李海英与桂阳县仁义镇梧桐村汪山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英,桂阳县仁义镇梧桐村汪山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英,女。被执行人桂阳县仁义镇梧桐村汪山村民小组。代表人李高忠,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海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阳县仁义镇梧桐村汪山村民小组侵权纠纷一案中,查不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12)桂阳法民初字第5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文斌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剑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