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黑中民终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庆生因与被上诉人陈玉生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庆生,陈玉生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黑中民终字第4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庆生,男,汉族,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李增才,嫩江县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玉生,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安瑞,孙吴县司法局辰清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庆生因与被上诉人陈玉生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庆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增才,被上诉人陈玉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安瑞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孙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曹 伟代理审判员 张 岩代理审判员 张可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仇长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