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蔡贞春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贞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5号罪犯蔡贞春,男,1970年6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四分监区服刑。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尤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贞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12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贞春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7月因路遇民警,未按规范要求报告被扣1分;2014年2月因上级机关抽背规范,背诵不熟练被扣1分;2014年4月因生产劳动中出现问题不如实报告弄虚作假被扣1分,共扣3次分,累计扣3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达标分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8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贞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