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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邹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0066号原告邹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邹某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邹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邹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万智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