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荣石商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与威海蓝海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威海蓝海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岳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石商初字第2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代表人张明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车明生,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威海蓝海嘉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鹏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超,山东弘起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泉。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威海石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 涛审判员 陈绍先审判员 王智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海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