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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吴晓丽等120人与深圳市嘉华手袋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晓丽等,深圳市嘉华手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保字第8号申请人吴晓丽等120人。被申请人深圳市嘉华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刘庆。申请人吴晓丽等120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嘉华手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吴晓丽等120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申请人深圳市嘉华手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93614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系来深务工人员,经济上存在重大困难、无力提供相应担保为由,向本院申请免于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晓丽等120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扣划被申请人深圳市嘉华手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93614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济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