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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南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张建军、吴福强与吴福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吴福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南商初字第676号原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被告:吴福强。被告: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福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宏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吴福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军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厉 磊人民陪审员  吴锡清人民陪审员  王露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