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南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张建军、吴福强与吴福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吴福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南商初字第676号原告:张建军。委托代理人:徐龙秀。被告:吴福强。被告: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福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宏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吴福强、东阳市富强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建军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军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厉 磊人民陪审员 吴锡清人民陪审员 王露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杜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