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张莉莉、陈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张莉莉,陈锦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31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邓竞,行长。委托代理人:施昕,系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平泽,系广东穗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莉莉,女,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迪,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东霞,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锦平,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诉被告张莉莉、陈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了全部逾期欠款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20元,减半收取166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负担。审判长 周颖瑜审判员 张 励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旭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