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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佳玲与李绍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玲,李绍学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刘家玲,女,1970年6月21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彭德政,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绍学,女,1958年3月30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玲与被告李绍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玲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家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家玲负担。审 判 长  杨 帅审 判 员  田宏波人民陪审员  刘祥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