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刘佳玲与李绍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玲,李绍学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0855号原告刘家玲,女,1970年6月21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彭德政,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绍学,女,1958年3月30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家玲与被告李绍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家玲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家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家玲负担。审 判 长 杨 帅审 判 员 田宏波人民陪审员 刘祥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