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催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上海祥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银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祥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金银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催字第0002号申请人上海祥企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32号B区2113-2115号。法定代表人叶祥,经理。申报人上海金银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3层。法定代表人徐国军,董事长。申请人上海祥企实业有限公司因票号××××××××××××××××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上海金银猫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报该票据权利,并提供了相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祥企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郑加志审判员 袁金生审判员 黄汉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