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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菏牡执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菏牡执字第1813号申请执行人桑同华与被执行人左敬龙、李怀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菏牡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桑同华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左敬龙、李怀玉与申请执行人桑同华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菏牡商初字第11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立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