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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要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46号原告要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要某诉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要某负担。审判员  张荐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