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商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燕华、王珊珊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袁燕华,王珊珊,王军,席雪峰,韩家增,周亲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商初字第0051号原告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古城街道青海湖路80号。法定代表人陈东辉,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杰。被告袁燕华。被告王珊珊。被告王军。被告席雪峰。被告韩家增。被告周亲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燕华、王珊珊、王军、席雪峰、韩家增、周亲亲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市宿城区汇融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倩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志恒第页/共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