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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法行执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建鹏、侯海秀 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卫法行执第29号刘建鹏、侯海秀:我院受理卫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7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的卫人口征决字(2014)第50号征收决定(处理决定或通知书)一案,经审查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刘建鹏、侯海秀缴纳社会抚养费37800元。缴纳执行费用467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