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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杜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邯市民一终字第10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农民。上诉人杜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杜某与牛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牛创,现随牛某生活。牛某2004年6月外出打工,因涉嫌犯罪,从2004年8月20日至2014年1月19日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一审法院认为,杜某与牛某系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经过一定了解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牛某虽涉嫌犯罪服刑,但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且生育一个孩子,家庭和睦,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遂判决:驳回原告杜某要求与被告牛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宣判后,上诉人杜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杜某与牛某离婚,婚生儿子牛创由牛某抚养,杜某支付合理的抚养费。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双方经人介绍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次年6月牛某即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伺机作案,同年8月20日案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不足八个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二、牛某因犯罪行为强奸、抢劫,所犯罪行已严重伤害到了夫妻感情,对杜某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三、因牛某犯罪行为,致双方分居时间长达十年,夫妻之间无感情交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且牛某在刑满释放后无一丝愧疚,多次通过电话、短信进行对杜某言语威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牛某未答辩。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杜某与牛某结婚已十余年,并于2004年生育一个儿子,虽然牛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刑,但在服刑期间,杜某也曾去监狱探视,并未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在牛某出狱后,双方应当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照顾好家庭和子女,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杜某请求离婚的理由并不充分,对其解除婚姻关系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杜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国华审 判 员  宋世忠代理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