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襄民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汤志远诉被告李全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志远,李全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襄民初字第1747号原告:汤志远,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小营附*号。现住襄城县河南首瑞橡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宁永强,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全营,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汾陈乡台官李村。原告汤志远诉被告李全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汤志远于2015年1月12日以原告车辆被告已返还,其纠纷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志远撤回对被告李全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汤志远负担。审 判 长 牛君玲审 判 员 XX恩人民陪审员 张遂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路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