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卢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卢忠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00049号原告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红旗路17-2号。法定代表人何俊,董事长。被告卢忠,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卢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卢忠于2015年1月7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涉案工程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原告四川省蓬安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在本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卢忠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连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