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催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昌邑市轻纺城盛泰纺织原料经营部申请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昌邑市轻纺城盛泰纺织原料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催字第50号申请人昌邑市轻纺城盛泰纺织原料经营部,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孙莎莎,经理。申请人昌邑市轻纺城盛泰纺织原料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XX年X月X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昌邑市轻纺城盛泰纺织原料经营部的潍坊银行昌邑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XXXXXX,出票日期为XX年X月X日,出票人昌邑市锦鹏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昌邑市新星包装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XX元,汇票到期日为XX年X月X)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昌邑市轻纺城盛泰纺织原料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贞民审判员 魏信华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