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宋美霞与吴金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美某,吴金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商初字第353号原告:宋美某,城镇居民。被告:吴金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美某诉被告吴金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 伟人民陪审员 丁学星人民陪审员李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