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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莲商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宋美霞与吴金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美某,吴金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商初字第353号原告:宋美某,城镇居民。被告:吴金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美某诉被告吴金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    伟人民陪审员 丁学星人民陪审员李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