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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终字第02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武兴飞与冯桂忠、宋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兴飞,冯桂忠,宋佳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终字第02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兴飞。委托代理人贾广敏,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桂忠。委托代理人高贵欣,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佳伟。委托代理人付晓玲(宋佳伟之母)。上诉人武兴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兴飞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广敏,被上诉人冯桂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贵欣,被上诉人宋佳伟的委托代理人付晓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9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审 判 长  张广全审 判 员  李慧娟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莉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14)承民终字第02164号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上诉人武兴飞与被上诉人冯桂忠、宋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已裁定发回你院重审,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在重审时参考。一、本案肇事车辆系上诉人武兴飞所有,事发三天前将车寄存于王明明家去外地办事,案发当天王明明骑该车去参加朋友聚会、喝酒;醉酒后遇见宋佳伟,宋佳伟骑车将王明明送回家,后将车骑走(丰宁交警对宋佳伟的询问笔录予以证实)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武��飞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应予以审查;二、本案遗漏当事人,应追加王明明为被告参加诉讼,以确定过错责任;三、做好调解工作,争取调解结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