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冯刚与重庆锐久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刚,重庆锐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318号原告冯刚,男,汉族,1982年4月28日生,住重庆市南川市。被告重庆锐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科园一路渝高B座×号。法定代表人李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刚诉被告重庆锐久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刚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冯刚负担。审判员 刘香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籍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