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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行初裁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振、刘桂芳等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刘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青行初裁字第13号起诉人刘振。起诉人刘桂芳。系刘振之父。2015年1月4日,本院收到刘振、刘桂芳的起诉状,起诉请求青县盘古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1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刘振、刘桂芳没有提交行政行为违法确认书及要求行政赔偿数额的证据材料。刘振、刘桂芳的起诉不符合受理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刘振、刘桂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之文审 判 员 :张守桐人民陪审员 :姚文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 记 员 : 何 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