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叶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147号原告:叶某,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宗信,男。被告:郭某,女,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叶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汪全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