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2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覃仪、覃彩艳申请执行覃钧帅关于房地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仪,覃彩艳,覃钧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覃仪。申请执行人覃彩艳,系覃仪妻子。被执行人覃钧帅,系覃仪、覃彩艳儿子。本院在执行覃仪、覃彩艳申请执行覃钧帅关于房地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覃仪、覃彩艳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江民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贵军审判员  韦慰宰审判员  刘日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献楼 微信公众号“”